1986年7月至1992年8月,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教育系统教书。1992年9月至1997月12月在企业工作,其中,1995年考取律师资格,1997年从事兼职律师。1998年1月至2025年6月,在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中,2003年6月至2009年3月任律所党支部书记,2009年3月至2015年3月任律所主任。2025年7月,在湖南天地人(湘西)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任律所党支部第一任书记。
法律顾问
担任或担任过州政府、州委办、州林业局、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民政局、州卫健委、州民宗局、州供销联社、吉首市政府、古丈县政府、州民族中医院、吉首市房地产管理局、吉首市镇溪街道办事处等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担任或担任过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湘西供电分公司、吉首华泰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首市天行健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湘西自治州盐业有限公司、湖南神秘湘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湘西鼎晟建材有限公司、湘西中民筑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法律顾问。
参与公益
2007年6月被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聘为公益诉讼联络员;
2013年6月被吉首市地方税务局聘为特邀义务监察(行风评议)员;
2014年4月被湘西自治州司法公正湘西行组委会聘为司法公正湘西行活动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2018年6月被湘西自治州公安局聘为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律师;
2022年10月被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聘为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员委员;
2022年11月被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聘为吉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员委员。
文章著作
讲学、撰文、宣传法制,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律师讲课二十多次。在《湘西工作》、《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发表过论文,在中南六?。ㄇ┞墒β厶臣昂鲜÷墒π幸怠白龅澈腿嗣衤獾暮寐墒Α闭魑幕疃刑峤还畚?,并分别获得优胜奖和二等奖。
个人荣誉
2009年7月1日被中共湘西州委政法委直属机关委员会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
2010年6月30日被中共州司法局机关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011年3月被湖南省司法厅确认为“湖南省律师行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先进个人”;
2011年7月被中共湘西自治州“两新”组织工作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011年10月被湘西自治州司法局、湘西州依法治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湘西自治州律师协会授予“湘西自治州首届十佳律师(排名第一)称号”;
2011年12月被司法部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确认为“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党员律师标兵”;
2020年6月被中共湖南省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2020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社会任职
2005年当选为第四届湘西自治州律师协会副会长;
2008年当选全国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2009年当选第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
2010年当选第五届湘西自治州律师协会副会长;
2012年当选吉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013年当选第八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
2014年被第六届湘西自治州律师协会聘为顾问;
2016年当选吉首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016年当选中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代表;
2016年被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聘为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2020年当选中共湘西自治州律师行业委员会副书记;
2021年当选第七届湘西自治州律师协会监事长;
2022年当选第一届湘西自治州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
经典案例
1、1997年,王治文律师担任被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宋某的辩护人,对全案证据材料认真研究后,王治文律师提出了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宋某的起诉,并做出不起诉决定。
2、2001年,王某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撤销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酒鬼”商标。其理由为:“酒鬼”商标的第一个“酒”字,是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第二个“鬼”字宣扬了封建迷信,不能作商标使用;用酒鬼做商标,侮辱了消费者的人格,鼓动怂恿倡导消费者成为酒鬼,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文明的要求及社会的公序良俗。王治文律师,作为当时律所派驻顾问单位的值班律师,查阅大量史料后针对性的书写了答辩状予以批驳。答辩状引经据典,旁征博引,内容翔实,文采飞扬。最终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驳回了王某的申请。
3、2001年,王治文律师担任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王治文律师经认真研究全案证据材料以及现场调查后认为被害人田某的重伤鉴定结果不能成立,同时认为王某构成正当防卫,提出了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经再次鉴定,被害人田某的伤情确定为轻伤。最终凤凰县人民法院对王某作出免予刑事处分的判决结果。
4、2006年,王治文担任湘西州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凤凰县盐业分公司的代理人,对湘西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撤销之诉。王治文律师认真研究全案证据材料后,认为案涉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情形。一审开庭审理后,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撤销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随后原告撤回起诉。
5、2006年,王治文律师担任湘西州司法局的代理人,针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毁约行为提起诉讼,主张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联合开发湘西州司法局商住楼及办公楼合同书》,商住楼所开发出的住宅全部由原告方干部职工优先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购买,得到了法院的全部支持,维护了合同约定的州司法局干部职工的优先购房权。
6、2009年,王治文律师担任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诉讼的6名被告人之一的施某的辩护人,王治文律师认真研究全案证据材料后,结合案涉事实提出了施某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范畴,建议给予免予刑事处分。最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施某有限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7、2013年,王治文担任黎某的代理人,不服永顺县人民法院对黎某与汪某等人确认无效合同案一审判决而向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针对一审法院作出的确认《土地买卖协议》无效的判决结果,王治文律师结合案情,从法律解释学角度分析了协议书中出现的“土地买卖”实质上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性质,得到了二审法院的采纳,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汪某的诉讼请求,帮助黎某实现了从一审败诉到二审胜诉的结果。
8、2014年,王治文律师担任国家电网湘西州供电分公司的代理人,就原告龙某就其丈夫杨某从水泥主电杆上接线搭电抽水过程中不幸触电死亡提起诉讼一案,经几次实地勘查,并结合全案证据材料认真研究后,提出了“原告主张的赔偿请求因不存在请求权基础而不能成立,杨某因过错行为而导致不幸死亡的结果应自行承担责任”的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最终一审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判结果。
9、2015年,王治文律师担任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经认真研究后,针对玩忽职守罪提出了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针对受贿罪提出了“在有期徒刑一年内量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吉首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10、2017年,王治文律师担任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湘西供电分公司(被告)代理人,就原告鲁某提起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认真研究后,提出了案涉事实涉及到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并结合案涉证据材料全面分析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法院一审作出了“驳回原告鲁某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二审作出了“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的结果,帮助公司很好地解决了这类涉及到的用工人员较多的遗留问题。
11、2017年,王治文律师担任湘西州财政局(被告)的代理人,就原告朱某租住在该局职工住宅区时遭受案外人的故意伤害而对该局提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认真研究后,提出了“本案中州财政局对原告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州财政局没有任何过错,原告的损害后果与州财政局没有因果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最终一审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对州财政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二审作出了“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的结果,为机关单位对居住在单位住宅区的人员是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提供了指引,进行了释法。
12、2019年,王治文律师担任某小额贷款公司(被告)的代理人,就原告胡某以贷款过程中支付了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及还款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利息不当为由提起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认真研究后,从合同约定的商务模式及交易结构的合法性入手,提出了”合同约定的贷款方收取管理费并不违法,合同约定的月固定利率以及月固定利息数额(按期初借款数而非期末借款数乘以利率计算而得)模式的实际利率并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最终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二审法院作出“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的结果,帮助当事人梳理了商业交易模式的合法性,帮助司法机关有效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
13、2017年,王治文担任某农电有限公司(被告)的代理人,就原告谭某在初中上学打扫卫生期间攀爬学校围墙不幸触到围墙上方的高压电线严重受伤而对该公司、学校、该高压电线的产权公司以及架建该高压电线的施工人等多名被告提起诉讼主张连带赔偿650多万元一案,几次深入现场勘查,向周边村民调查取证,查清真实案情,即本案触电位置上架设的电线的所有权人为另一被告公司,上世纪90年代最初架设高压线时,事发地为斜面荒坡,高压线的离地距离符合规范要求,2007年学校在事发点斜坡上修建了堡坎,2015年又在该堡坎上修建了围墙,并且将堡坎内侧与自然山坡之间形成的“凹”型窝坑填平硬化,从而设置了危险源。此外,学校及班主任老师根本不知道该处围墙上电线运输的是高压电,既未在事发处设置警示标识,也没有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这样的情况下,王治文律师提出了“农电公司在本案中无过错且原告受伤与该公司无因果关系,农电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本案的责任应由学校、高压线产权公司等分?!钡囊饧?,由于代理律师说理透澈,论证有力,在原告及其他被告均主张农电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均只判令农电公司承担10%的责任。
14、2019年,王治文律师担任吉首华泰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代理人,就原告徐某作为案涉工程施工企业的实际施工人提起的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投资回报1200多万元一案,经认真研究,提出了“被告并不知道原告借用施工企业资质承建涉案工程情况,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被告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权利;案涉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没有依据支持,不客观不准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该鉴定报告不能推翻案涉工程已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审核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确认的结算结果(已实际支付完毕);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请求权基础,不能成立”的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最终一审作出了“驳回原告徐某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审作出了“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判结果。
15、2019年,王治文律师担任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结合公诉机关出具的大量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实地调查,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王治文律师从案发起因、涉案情节方面进行了准确分析,得出了罗某的主观恶性轻,犯罪情节轻微的结论,提出了“在有期徒刑一年内量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并向法庭提交了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找到的30个适用了缓刑的已生效的类案判决文书。最后法院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16、2022年,原告某农业开发公司对吉首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审判令市政府赔偿1705207.6元。市政府不服,聘请王治文律师担任二审代理人。王治文律师认真研究后认为所判赔偿款中的青苗补偿费1625077.6元没有依据,不能成立。二审作出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王治文律师继续担任市政府的代理人,重审程序中,一审法院根据查清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令市政府赔偿原告180130元。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结果。
17、2023年,王治文律师担任吉首市乾州古城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的代理人,就龙某因女儿不幸在开放式景区的河里溺水身亡提起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赔偿一案中,经认真研究后,提出了“事发地并不属于被告公司的经营管理范围,被告对案涉相对人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对方提起赔偿请求没有请求权基础”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最后,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判结果,二审作出“驳回对方上诉,维护原判”的结果。该案为发生在开放式景区内公共场所的人身损害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作出了正确指引。
18、2024年,王治文律师提任吉首市人民政府(被告)的代理人,就原告某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政府违约支付PPP项目费用而对市政府及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起的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中,经认真研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提出“市政府不是PPP项目行政付费被告”的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了“驳回原告对市政府的起诉”的裁定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裁定,为县市政府是否为PPP项目行政付费诉讼主体作出了指引。
湘潭大学本科、吉首大学硕士研究生
1986年7月至1992年8月,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教育系统教书。1992年9月至1997月12月在企业工作,其中,1995年考取律师资格,1997年从事兼职律师。1998年1月至2025年6月,在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中,2003年6月至2009年3月任律所党支部书记,2009年3月至2015年3月任律所主任。2025年7月,在湖南天地人(湘西)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任律所党支部第一任书记。
法律顾问
担任或担任过州政府、州委办、州林业局、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民政局、州卫健委、州民宗局、州供销联社、吉首市政府、古丈县政府、州民族中医院、吉首市房地产管理局、吉首市镇溪街道办事处等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担任或担任过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湘西供电分公司、吉首华泰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首市天行健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湘西自治州盐业有限公司、湖南神秘湘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湘西鼎晟建材有限公司、湘西中民筑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法律顾问。
参与公益
2007年6月被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聘为公益诉讼联络员;
2013年6月被吉首市地方税务局聘为特邀义务监察(行风评议)员;
2014年4月被湘西自治州司法公正湘西行组委会聘为司法公正湘西行活动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2018年6月被湘西自治州公安局聘为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律师;
2022年10月被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聘为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员委员;
2022年11月被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聘为吉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员委员。
文章著作
讲学、撰文、宣传法制,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律师讲课二十多次。在《湘西工作》、《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发表过论文,在中南六?。ㄇ┞墒β厶臣昂鲜÷墒π幸怠白龅澈腿嗣衤獾暮寐墒Α闭魑幕疃刑峤还畚?,并分别获得优胜奖和二等奖。
个人荣誉
2009年7月1日被中共湘西州委政法委直属机关委员会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
2010年6月30日被中共州司法局机关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011年3月被湖南省司法厅确认为“湖南省律师行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先进个人”;
2011年7月被中共湘西自治州“两新”组织工作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011年10月被湘西自治州司法局、湘西州依法治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湘西自治州律师协会授予“湘西自治州首届十佳律师(排名第一)称号”;
2011年12月被司法部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确认为“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党员律师标兵”;
2020年6月被中共湖南省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2020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社会任职
2005年当选为第四届湘西自治州律师协会副会长;
2008年当选全国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2009年当选第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
2010年当选第五届湘西自治州律师协会副会长;
2012年当选吉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013年当选第八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
2014年被第六届湘西自治州律师协会聘为顾问;
2016年当选吉首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016年当选中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代表;
2016年被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聘为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2020年当选中共湘西自治州律师行业委员会副书记;
2021年当选第七届湘西自治州律师协会监事长;
2022年当选第一届湘西自治州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
经典案例
1、1997年,王治文律师担任被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宋某的辩护人,对全案证据材料认真研究后,王治文律师提出了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宋某的起诉,并做出不起诉决定。
2、2001年,王某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撤销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酒鬼”商标。其理由为:“酒鬼”商标的第一个“酒”字,是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第二个“鬼”字宣扬了封建迷信,不能作商标使用;用酒鬼做商标,侮辱了消费者的人格,鼓动怂恿倡导消费者成为酒鬼,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文明的要求及社会的公序良俗。王治文律师,作为当时律所派驻顾问单位的值班律师,查阅大量史料后针对性的书写了答辩状予以批驳。答辩状引经据典,旁征博引,内容翔实,文采飞扬。最终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驳回了王某的申请。
3、2001年,王治文律师担任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王治文律师经认真研究全案证据材料以及现场调查后认为被害人田某的重伤鉴定结果不能成立,同时认为王某构成正当防卫,提出了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经再次鉴定,被害人田某的伤情确定为轻伤。最终凤凰县人民法院对王某作出免予刑事处分的判决结果。
4、2006年,王治文担任湘西州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凤凰县盐业分公司的代理人,对湘西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撤销之诉。王治文律师认真研究全案证据材料后,认为案涉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情形。一审开庭审理后,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撤销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随后原告撤回起诉。
5、2006年,王治文律师担任湘西州司法局的代理人,针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毁约行为提起诉讼,主张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联合开发湘西州司法局商住楼及办公楼合同书》,商住楼所开发出的住宅全部由原告方干部职工优先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购买,得到了法院的全部支持,维护了合同约定的州司法局干部职工的优先购房权。
6、2009年,王治文律师担任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诉讼的6名被告人之一的施某的辩护人,王治文律师认真研究全案证据材料后,结合案涉事实提出了施某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范畴,建议给予免予刑事处分。最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施某有限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7、2013年,王治文担任黎某的代理人,不服永顺县人民法院对黎某与汪某等人确认无效合同案一审判决而向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针对一审法院作出的确认《土地买卖协议》无效的判决结果,王治文律师结合案情,从法律解释学角度分析了协议书中出现的“土地买卖”实质上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性质,得到了二审法院的采纳,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汪某的诉讼请求,帮助黎某实现了从一审败诉到二审胜诉的结果。
8、2014年,王治文律师担任国家电网湘西州供电分公司的代理人,就原告龙某就其丈夫杨某从水泥主电杆上接线搭电抽水过程中不幸触电死亡提起诉讼一案,经几次实地勘查,并结合全案证据材料认真研究后,提出了“原告主张的赔偿请求因不存在请求权基础而不能成立,杨某因过错行为而导致不幸死亡的结果应自行承担责任”的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最终一审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判结果。
9、2015年,王治文律师担任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经认真研究后,针对玩忽职守罪提出了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针对受贿罪提出了“在有期徒刑一年内量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吉首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10、2017年,王治文律师担任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湘西供电分公司(被告)代理人,就原告鲁某提起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认真研究后,提出了案涉事实涉及到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并结合案涉证据材料全面分析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法院一审作出了“驳回原告鲁某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二审作出了“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的结果,帮助公司很好地解决了这类涉及到的用工人员较多的遗留问题。
11、2017年,王治文律师担任湘西州财政局(被告)的代理人,就原告朱某租住在该局职工住宅区时遭受案外人的故意伤害而对该局提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认真研究后,提出了“本案中州财政局对原告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州财政局没有任何过错,原告的损害后果与州财政局没有因果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最终一审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对州财政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二审作出了“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的结果,为机关单位对居住在单位住宅区的人员是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提供了指引,进行了释法。
12、2019年,王治文律师担任某小额贷款公司(被告)的代理人,就原告胡某以贷款过程中支付了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及还款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利息不当为由提起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认真研究后,从合同约定的商务模式及交易结构的合法性入手,提出了”合同约定的贷款方收取管理费并不违法,合同约定的月固定利率以及月固定利息数额(按期初借款数而非期末借款数乘以利率计算而得)模式的实际利率并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最终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二审法院作出“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的结果,帮助当事人梳理了商业交易模式的合法性,帮助司法机关有效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
13、2017年,王治文担任某农电有限公司(被告)的代理人,就原告谭某在初中上学打扫卫生期间攀爬学校围墙不幸触到围墙上方的高压电线严重受伤而对该公司、学校、该高压电线的产权公司以及架建该高压电线的施工人等多名被告提起诉讼主张连带赔偿650多万元一案,几次深入现场勘查,向周边村民调查取证,查清真实案情,即本案触电位置上架设的电线的所有权人为另一被告公司,上世纪90年代最初架设高压线时,事发地为斜面荒坡,高压线的离地距离符合规范要求,2007年学校在事发点斜坡上修建了堡坎,2015年又在该堡坎上修建了围墙,并且将堡坎内侧与自然山坡之间形成的“凹”型窝坑填平硬化,从而设置了危险源。此外,学校及班主任老师根本不知道该处围墙上电线运输的是高压电,既未在事发处设置警示标识,也没有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这样的情况下,王治文律师提出了“农电公司在本案中无过错且原告受伤与该公司无因果关系,农电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本案的责任应由学校、高压线产权公司等分?!钡囊饧?,由于代理律师说理透澈,论证有力,在原告及其他被告均主张农电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均只判令农电公司承担10%的责任。
14、2019年,王治文律师担任吉首华泰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代理人,就原告徐某作为案涉工程施工企业的实际施工人提起的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投资回报1200多万元一案,经认真研究,提出了“被告并不知道原告借用施工企业资质承建涉案工程情况,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被告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权利;案涉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没有依据支持,不客观不准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该鉴定报告不能推翻案涉工程已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审核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确认的结算结果(已实际支付完毕);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请求权基础,不能成立”的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最终一审作出了“驳回原告徐某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审作出了“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判结果。
15、2019年,王治文律师担任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结合公诉机关出具的大量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实地调查,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王治文律师从案发起因、涉案情节方面进行了准确分析,得出了罗某的主观恶性轻,犯罪情节轻微的结论,提出了“在有期徒刑一年内量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并向法庭提交了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找到的30个适用了缓刑的已生效的类案判决文书。最后法院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16、2022年,原告某农业开发公司对吉首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审判令市政府赔偿1705207.6元。市政府不服,聘请王治文律师担任二审代理人。王治文律师认真研究后认为所判赔偿款中的青苗补偿费1625077.6元没有依据,不能成立。二审作出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王治文律师继续担任市政府的代理人,重审程序中,一审法院根据查清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令市政府赔偿原告180130元。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结果。
17、2023年,王治文律师担任吉首市乾州古城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的代理人,就龙某因女儿不幸在开放式景区的河里溺水身亡提起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赔偿一案中,经认真研究后,提出了“事发地并不属于被告公司的经营管理范围,被告对案涉相对人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对方提起赔偿请求没有请求权基础”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最后,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判结果,二审作出“驳回对方上诉,维护原判”的结果。该案为发生在开放式景区内公共场所的人身损害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作出了正确指引。
18、2024年,王治文律师提任吉首市人民政府(被告)的代理人,就原告某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政府违约支付PPP项目费用而对市政府及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起的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中,经认真研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提出“市政府不是PPP项目行政付费被告”的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了“驳回原告对市政府的起诉”的裁定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裁定,为县市政府是否为PPP项目行政付费诉讼主体作出了指引。
湘潭大学本科、吉首大学硕士研究生